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貴州五星酒業集團茅臺鎮五星酒廠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陳希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140128號“乘風破浪”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W025174號決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品牌實力,申請人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電子繳稅付款憑證;2、產品經銷合同;3、檢驗報告;4、酒類流通隨附單。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淘寶、京東等國內購物網站上沒有搜索到關于“乘風破浪”酒的銷售信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將復審商標使用在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五星酒廠于2002年4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03年4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以下稱復審商品)上,經續展,專用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復審商標注冊人名義經商標局核準變更為本案申請人貴州五星酒業集團茅臺鎮五星酒廠。該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 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是否在指定期間在復審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業使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四份納稅證明,該證據在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申請人實際使用了復審商標。證據2、4產品購銷合同、酒類流通隨附單均缺乏銷售發票、支付憑證等實際履行證據佐證。證據3并不能證明乘風破浪酒已實際進入市場流通環節。因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無法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