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信息稱,瀘州老窖訴曲酒三廠、花冠酒業商標侵權案迎來終審判決。
瀘州老窖稱自己擁有核定在第33類商品上的第11982878號“百年瀘州老窖”、第6767472號、6767473 號“瀘州老窖”注冊商標,在參加某展會時發現瀘州曲酒三廠”和花冠酒廠展位及現場發放的宣傳冊中有涉嫌侵權自己商標權的內容,遂將曲酒三廠與花冠酒業公司訴至成都中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余元,并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容易導致一般消費者的混淆,構成近似,故判令曲酒三廠賠償瀘州老窖公司44萬元,花冠酒業公司就其中的34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雙方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涉案商標知名度、瀘州老窖公司為該案訴訟聘請律師等因素,酌情確定曲酒三廠應承擔包括維權合理開支在內共計44萬元的賠償責任,花冠酒業公司應對其中的34萬元與曲酒三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