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含有網絡游戲的注冊資金要求1000萬以上)、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51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