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是指一種適合實際使用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新技術方案。在專利法中,本實用新型對創造力和技術水平的要求低于發明專利,但實用價值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本實用新型有時被稱為小發明或小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沒有確定形狀的產品形狀,例如氣態,液體,粉狀,粒狀物質或材料,不能視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的結構,是指產品各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條件:
1.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不是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相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應當記錄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專利文件中。
中國專利法中提到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意味著:
(1)在提交之日之前,沒有在國內或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類似的發明;
(2)尚未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未為公眾所知;
(3)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其他人向專利局提交過相同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申請,并且該申請被記錄在申請日之前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符合新穎性標準,并且必須與現有技術不同。
2.創造力
創造力是指與申請日之前可用的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征和重大進步,而本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的特征和進步。就技術解決方案的組成而言,任何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都必須與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有實質性不同。這必須是創造性思維的結果,而不是通過對現有技術進行簡單的分析,歸納和推理才能自然地獲得的結果。發明的發明性高于實用新型的發明性。創造性判斷是基于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
一項發明不一定是創新的,因為它是新穎的。因為創造力側重于對技術水平的判斷,而創造力的判斷所決定的現有技術范圍要比新穎性的判斷范圍窄。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可以制造或使用本發明或實用新型,并且可以產生積極的效果。它有兩個含義:首先,該技術可以在工業中制造或使用。工業包括工業,農業,林業,水產養殖,畜牧業,運輸和服務業。行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可行性和可重復性。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投入生產,而是要分析和推斷該技術可以在工業,農業和其他領域的生產中實現。其次,必須有可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就是說,與現有技術相比,獲得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產生更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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