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財產著作權包括哪些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愿,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財產著作權保護期限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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