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及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國家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投資審計發展中暴露的自身能力不足、質量風險擴大、監督缺位與職責越位等問題日益突出。國家審計中的投資審計行為亟待規范。
一、投資審計轉型發展的現實必要性
各地對投資審計的職能定位、人員配置、方法手段、審計方式、法規制度的運用存在較大差異,投資審計在規范化、法治化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對投資審計轉型的認識:
一是要把投資審計轉型發展與全面深化改革聯系起來。
當前,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求得更好的發展,作為國家職能部門的審計機關也不能例外。放管服改革已在全國各地不斷深化,審計機關應當擔負起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推手,進一步促進政府部門簡政放權,增加市場經濟主體的投資活力,從而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因此,投資審計必須擯棄舊的思維模式,加快轉型發展的步伐。
二是要把投資審計轉型發展與全面依法治國聯系起來。
近年來,審計制度法規雖然在不斷健全完善,但仍然與新時代經濟發展要求存在較大的差距,尤其是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制度規章還不夠健全,導致了投資審計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投資審計轉型是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必然選擇。
三是要把投資審計轉型發展與新時代新常態聯系起來。
我國經濟經過改革開放40年的高速增長,目前已經進入調整期,也就是常說的新常態,政府投資的比重、投資的方式、投資的方向等等都相應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那么,作為承擔政府投資監管職能的國家投資審計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轉型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四是要把投資審計轉型與審計自身發展聯系起來。部分地方在追求投資項目全監管、全覆蓋的同時,投資審計職能單一、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甚至越權越位問題依舊存在,地方投資審計忽視了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的職能定位,淪落為一些市場主體的“管賬先生”,投資審計自身發展面臨著一系列執法、質量、法律、廉政等方面的風險,投資審計轉型是生存、發展的唯一出路。
二、投資審計轉型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解放不到位,對投資轉型發展的必要性認識不足。
由于轉型發展涉及到投資審計職能調整變化,單一的工程造價核減觸及到投資審計的經費來源、收入分配等利益關系,使得部分投資審計機關在轉型發展中存在消極觀望、被動應付的觀念。就個別地方政府而言,政府領導也認為過去的投資審計模式為政府節約了大量的真金白銀,轉型發展后關注資金使用情況少了,關注建設管理及程序情況多了,導致投資審計職能削弱,個別地方政府領導不愿意、不支持投資審計轉型。
二是制度設計不到位,對轉型發展的可操作性缺乏指導。
由于過去各地投資審計沒有統一的組織模式,各地開展投資審計的范圍、方式、管理辦法不盡統一,有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取代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管理職能,有的介入工程建設咨詢,有的參與項目預算評審等等。在轉型發展過程中,上級審計機關缺乏對下級投資審計機關的集中統一指導,尤其是在制度、方法層面缺乏規范性、約束性的統一管理,導致各地投資審計轉型發展仍處于自我探索階段,客觀上導致轉型發展不規范、不到位。
三是能力素質不到位,與轉型發展的要求不適應。
從各地投資審計隊伍的素質結構看,能力素質參差不齊。造價審計人員多,懂法規、熟悉大數據分析、綜合判斷、善于溝通寫作的復合型人才缺乏,能夠獨立承擔項目審計的人員不多,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少,有的縣(市)區只有1至2人從事投資審計工作,與該地區投資項目數量規模和資金規模存在較大的比例懸殊。有的地方將審計項目完全外包給中介機構組織實施,中介機構審計人員在審計取證、底稿編制、問題定性等方面與國家審計的要求差距大,加上承接項目過多,影響投資審計進度,法紀觀念淡薄,原則性不強,增加投資審計廉政風險,違規代價小,導致中介機構審計質量風險和廉政風險難以掌控。
四是人力資源不足導致投資審計存在選擇性執法,背離投資審計職能本質。
由于各地投資項目普遍較多,投資審計機關疲于應付,導致審計項目缺乏計劃性、制度性安排,政府領導往往以批示件、會議紀要的形式臨時安排審計機關開展一些超越審計法定職責的工作,加上建設單位資料不全,報送不及時,影響計劃正常實施,審計計劃的缺失必然導致監督盲區甚至是選擇性執法。同時由于審計項目過多,必然是走馬觀花導致無法審深審透。
三、投資審計如何實現轉型發展
一是要堅持解放思想,破除“不想轉”的保守思想障礙。
一方面各級投資審計機關的主要領導要拋棄舊的思維模式,站在維護改革發展大局和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精神的高度,解放思想,主動轉型;另一方面各級黨委政府領導應當重視支持投資審計轉型發展,為地方投資審計轉型發展輕裝上陣創造條件;此外,投資審計機關也要做好相應的宣傳解釋工作,讓被審計單位和人民群眾了解投資審計的責任邊界和職能定位,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
二是要強化頂層設計,提供轉型發展的法律制度支撐。
上級審計機關特別是省級審計機關要從制度法規層面給予地方投資審計轉型發展提供規范化、可操作性強的指導。要讓基層審計機關知道投資審計應當做什么、怎么做,不能做什么、怎么辦。在此基礎上做好制度銜接,讓轉型發展轉得到位、轉得規范。
三是要抓好隊伍建設,夯實轉型發展的人力資源基礎。
要利用改革、轉型的良好機遇加強投資審計人才隊伍建設,該充實的要積極爭取,該調整的要大膽放棄,切不可盲目鋪攤子、占位子,要通過轉型發展使投資審計隊伍更精干、更高效、更廉潔。
四是要立足職能定位,規范轉型發展的行為步伐。
轉型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行為,更不是敷衍塞責的應付之舉。要將投資規模較大、地方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關注度較高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到精準扶貧、民生投資項目納入審計計劃并嚴格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通過數量控制實現質量控制。拋棄與監督職能不符的事務,保持依法獨立性,避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保持公平公正性。要著力制定、修改相應的投資審計操作管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建立健全業務操作、質量控制、廉政教育、巡視回訪、紀律公示等制度措施,加強質量風險和廉政風險防控。要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投資審計工作一盤棋指導,避免各行其是,推動基層投資審計轉型同步進行、整體提升。要著力發現轉型發展的新問題新亮點,歸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模范典型。要堅持問題導向,督促問題整改落實,著力發現和揭示重大違紀違規案件線索,增強投資審計威懾力。同時要注重審慎評判,最大限度維護改革成果,調動改革創新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