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需要承擔的責任
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不少商家都選擇了模仿品牌商品商標這一條“不歸路”,雖然這能在短期內收獲不少的利益,但這種行為法律是不允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小編就跟大家談談商標侵權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行政責任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儇熈盍⒓赐V逛N售;
?、跊]收、銷毀侵權商品;
?、蹧]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213條,追究刑事責任。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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