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與商標使用緊密聯系的就是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能夠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有很多種,較為常見的包括協議、票據、宣傳資料等。商標注冊人提供這些證據并不困難,但是由于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利人所能提供的證據并不規范,從而導致其證明力降低。因此,企業在留存商標使用證據過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日常對商標的使用要規范,盡量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致。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對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證據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第三,商標使用證據之間需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同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如商標附著在商品的包裝、容器、標簽上或服務的菜單、價目表上,這些證據根本無法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自然很難被商標局予以采納。通常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或文件資料,如合同、發票、維修維護證明、廣告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比較“優質”的使用證據,也是企業比較容易保存的證據。為了明確體現出商標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證明文件時,商品的名稱一定不要用簡稱、甚至型號來代替,以免使證據的針對性模糊化,從而導致證據效力降低。在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包括媒體廣告、網絡廣告、廣告牌、展覽會或博覽會等,應當及時保留好相關的網頁鏈接、視頻、雜志、照片等,同時能夠簽訂協議的,盡量簽訂廣告協議,并同時開具發票。
第四,商標的使用不僅局限于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視為對商標進行了有效的使用。
在我國,大家注冊商標的時候習慣會注冊中文商標,而我們常用的漢字只有8000個左右,隨著商標的需求量越來越多,我們能夠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了,因此,“撤三”就成了很多商標申請人獲得商標權的手段之一,所以,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有意識的留存商標使用證據,只有這樣,才能抵御隨時都可能到來的危險,把商標牢牢握在我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