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營業性演出市場,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印發了《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細則》)。此次修訂不僅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緊密銜接,還進一步簡化了審批流程,減輕了企業負擔,為演出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將對這一《細則》進行詳細解讀。
現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09年起施行,并于2017年進行了部分修訂。該《細則》的實施,在規范演出市場秩序、促進演出市場繁榮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演出市場的快速發展,原《細則》中的一些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進行修訂。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
1. 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本次《細則》修訂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銜接。例如,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提升了審批效能,減輕了企業負擔。
2. 行政處罰措施的調整
在行政處罰方面,新《細則》對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但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措施進行了調整。原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高額罰款,甚至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新《細則》則調整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顯著減輕了對該違法情形的處罰力度。
3.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與監管
新《細則》明確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和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從嚴格準入、優化服務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為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4. 部門名稱及條文順序的修改
根據機構改革要求,新《細則》對部門名稱等表述進行了修改,并對部分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確保法規的準確性和適用性。
營業性演出領域的行政許可主要包括三類主體審批、一類活動審批和一個資格認定。三類主體分別是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一類活動是營業性演出活動;資格認定是指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獲批成為演出市場主體是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前提條件,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個人需具備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需向相應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而言,舉辦僅有內地(大陸)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舉辦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則需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訂,是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要舉措。通過簡化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加強行業監管,新《細則》將為演出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未來,隨著各項政策的深入實施,相信我國的演出市場將呈現出更加繁榮、有序的發展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