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成立條件及集團公司注冊的優勢分析,集團公司的名頭是不是很高大上?那么對于想要成立一家集團公司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對于成立或者設立集團公司,都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而對于集團公司的設立不僅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需要準備一些比較繁瑣的設立集團公司的準備資料。
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申請成立企業集團有明確的要求。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首先要區別兩個概念: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這倆家伙咋一看真像了,中華文字真是博大精深,迷惑性極強,辛虧我有一顆嚴謹之心,否則也掉溝里了。首先應該明確集團公司≠企業集團,雖然名稱相似,但是確有本質區別。
(一)法律地位不同
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母公司與子公司受《公司法》調整。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不具備法人資格,受《合伙企業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
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是從屬于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支配企業)。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而言處于核心支配地位;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系,在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屬于企業間的強強聯合。
(三)組織機構不同
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四)法律責任和納稅制度不同
企業集團并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企業集團的法律后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1、規模效應:集團公司可以利用連鎖,產業組合搭建平臺,產業鏈鏈主,控制標準等多種手法來追求規模效應
2、速度效應:集團公司可以通過資金流控制和自身的能力,把資源和商譽用聚焦整合式手法,加快子公司的周轉,讓其發展速度加快。
3、組合效應:集團公司可以讓不同產業之間互補、共享、交叉補貼產生競爭力,以賺養虧,以虧克敵,以負傷敵,以盈養負,對多元化產業組合進行合理的駕馭和利用。
4、學習效應:集團公司創新的平臺化,讓知識與制度在內部流動,學習曲線的降低,管理經驗的流動與共享。
5、稅務籌劃降低稅費。各個子公司可能在不同地區從事不同業務,可以把集團內部各業務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子公司,達到繳納最低稅費之目的。
6、提高銀行授信額度。集團內部各業務合并報表,塊頭大了,更能贏得銀行的重視,必然提升與銀行談判能力, 獲取銀行支持,提升資信等級。
7、組合效應:集團對多元化,產業組合的駕馭和利用. 母公司對不同產業,產業之間的互補,共享,協同,內部交易的管理。交叉補貼產生的競爭力:以賺養虧,以虧克敵.以負傷敵,以盈養負.
8、時間效應:利用不同投資形態的時間價值組合,以及利用不同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的時間差,回款周期差,不同產業的投資周期差和投資密度差,以及回報周期差,進行撮合和對沖管理。
9、母合效應:總部利用各個子公司之間的可能的各種關聯,進行挖掘,強化與整體管理。發揮“母合效應”。集團總部統一指揮,為各子公司進行價值創造活動,如統一政府公關、統一采購、統一營銷、統一人力資源調配等。
10、資本放大效應:母公司利用在子公司的控制權,將子公司的無形,殼資源,各種資產進行集中管理,以較小的資產來控制更大的資產總量,甚至有意識利用多層次控制,在子公司放大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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