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呼叫中心業務申請材料-條件。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是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B24-1類)。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是指受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委托,利用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連接的呼叫中心系統和數據庫技術,經過信息采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公用通信網向用戶提供有關該單位的業務咨詢、信息咨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
哪些企業需要辦理該呼叫中心許可證?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開展呼叫中心業務需要辦理呼叫中心經營許可證。企業可以先設立呼叫中心平臺再申請許可證,也可以先申請許可證后建立呼叫中心平臺,這個沒有明確要求,都可以的。但設立呼叫中心平臺后,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允許開展業務。
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工信部官方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1、用戶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傳真、移動通信終端和計算機終端等多種方式進入系統,訪問系統的數據庫,以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短消息等方式獲取有關該單位的信息咨詢服務。
2、呼叫中心業務包括國內呼叫中心業務和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3、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是指通過在境內設立呼叫中心平臺,為境內外單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國內用戶的呼叫中心業務。
4、國內呼叫中心業務還包括呼叫中心系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呼叫中心許可證申請材料:
(1)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工商檔案查詢章程;
(3)一級股東證件證明材料(企業法人股東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工商檔案查詢章程、自然人股東身份證)(掃描件);
(4)公司聯系人、信息安全負責人、客服負責人3個人的身份證和一個月社保證明/省證3個人3個月社保。
呼叫中心許可證申請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公司;
(2)跨地區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認繳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省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認繳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3)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4)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流程
全網呼叫中心許可證是指受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委托,利用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連接的呼叫中心系統和數據庫技術,經過信息采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公用通信網向用戶提供有關該單位的業務咨詢、信息咨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的需取得許可牌照,否則屬于非法經營。注:全網在工信部申請。
無證經營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291號令)第七十條之規定“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 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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